5月2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称,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地方债发行中的偿债主体责任。
比“自行发债”进一步
地方政府债券是对地方财力的一种补充,也是满足地方政府长期投资需求、偿还债务以及降低地方债风险的需要。
尽管1995年起实施的《预算法》规定,禁止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而须由中央代发。但逐步放宽地方政府发债限制,不仅是地方政府融资阳光化、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2011年,国务院批准广东、深圳、上海、浙江4省市试点“自行发债”,迈开了第一步。在试点2年后,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阵容又出现扩容,江苏和山东两省被纳入试点范围。
而本次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10省市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不仅是继续扩大范围,更比“自行发债”又迈进了一步。
与中央代办发行地方债相比,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采取的是“自发代还”的模式,即试点地区自行组织债券发行,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手续。但今年试点采取“自发自还”的模式,即试点地区自行组织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距“自主发债”一步之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行发债”还是“自发自还”,其发债规模、债券期限上都是由国务院批准核定的,且发行模式、定价要求等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政策要求执行。
针对21日财政部印发的通知,部分媒体将之解读为“自主发债”试点,而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指出,“自主发债”不仅自行组织发债和还本付息,发债额度也不受限制,具有“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特点。因此不能将“自发自还”理解为“自主发债”。
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于海峰指出,“自发自还”距离“自主发债”可以说仅有一步之遥。这不仅是中央简政放权,也是更加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地方债的偿债主体责任,是对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的落实。
不过林江指出,为了控制地方债规模,防范地方债风险,中央仍将控制住债券发行额度,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短期内应该不会放开。
首次出现10年期债券
除了还本付息的变化,《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另一点明显的变化在于,债券期限增加了10年期。据了解,2011年首批试点中,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2012年和2013年则为5年期和7年期。这次的10年期债券是首次出现的。
《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林江分析,发行10年期债券的一大好处是延长了偿债周期,缓解了短期偿债压力,也改善了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此外,未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点是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确立一个市场标杆利率。地方债发行10年期债券有利于我国构筑一条长债利率曲线,为利率市场化作参考。
中西部省区首次入选
此外林江指出,本次试点范围中,江西、宁夏两省、区并不是东部沿海省市,而此前“自行发债”试点都是选择经济比较发达、财力比较雄厚的省市开展。因而江西、宁夏的入选传递出信号:欠发达地区也有发债的可能,只要做好风险评估,按程序办事。“而10个试点中仅有2个中西部省市,对整体格局影响也不大,即便出现风险,财政部也可以控制”。
他表示,由于试点省市区的信用纪录、地方的偿债能力、资产的变现能力不同,最终信用评级可能也有高低,因此未来发债中,不同省市间认购倍数、发行利率都可能有区别,“当然这也符合市场化的精神”。
( 摘自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