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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保障范围缩水 幼儿园高中接送车被排除

时间:2012-04-11 14:21:57,点击:67

来源:新浪广东

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通过实施并全文公布。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校车的专门立法。

条例明确赋予校车“路上优先权”,还对校车准入条件、司机标准等作了严格规定。但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规定的“校车”排除了高中和幼儿园接送车辆。

 “校车”限义务教育阶段车辆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而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对此改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其表示,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于幼儿园接送车辆为何没被纳入“校车”范围,前述负责人解释:“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幼儿园车辆参照“校车”标准

尽管如此,条例在附则中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前提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对此并不赞同。他建议,未来随着政府管理能力的增强,应该主要把幼儿园校车纳入统一管理中。“幼儿园管理不仅仅是校车管理没有跟上,各方面都没有跟上。”在他看来,学前教育管理目前“很不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则认为,如果对幼儿园接送车辆的规定放在条例正文中规定,会跟国家财政支持产生冲突。“目前校车及校车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于民办幼儿园,而民办幼儿园并未纳入政府财政支出。”

背景

出事校车多为幼儿园小学车辆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正宁县境内发生一起接送幼儿园学生车辆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车内21人遇难、43名幼儿受伤。

2011年11月26日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一辆校车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35名孩子受伤。

2011年11月29日河南濮阳县一幼儿园接送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重伤4人,轻微伤6人。

2011年12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一辆超载的小学校车因驾驶人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车内23名学生死亡。

2011年12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一辆小学校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重伤,其中1人为司机。

2011年12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一个工业区内,一辆校车撞上一辆重型卡车,导致车内37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条例亮点

校车优先通行不避让罚两百

校车运载学生可走公交专道

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遇到交通拥堵,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条例还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保障就近入学

撤点并校受限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从而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条例同时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适当撤点并校的现象,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重视技术检查违规处罚更重

相比征求意见稿,条例增加了对校车安全技术的具体规定,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而此前,我国对于校车的规定和标准大多针对生产环节,而非运营、管理环节。

对校车违规,条例规定了更重的罚则。例如,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改动

条例名称添“管理”二字政府职责更明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的名称明显变化,增加了“管理”二字。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此举旨在突出管理,强调落实政府责任。

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就建议“制定校车运行管理条例”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认为,目前校车很多问题主要出在管理上,突出“管理”二字正反映出工作中的薄弱的环节。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对现实的规范,本身就是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也是对社会各界主张的回应。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也认为,这一表述使得政府职能的定位更加明确。现存校车隐患从政府角度不光是安全问题,而是管理准备不足。

条例的具体条文对此亦有体现,如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周洪宇认为,此举解决了过去在管理上由于职责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缺乏协调与配合、流于形式而导致事故迭出的问题。

取消三年硬性“过渡期”地方或拖延执行?

另一个重要而细微的变化是,意见征求稿中规定了使用专用校车有三年“过渡期”,而公布的条例中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而是授权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规定过渡期,更符合实际,因为目前中国东西部城市各方面条件差别很大。

周洪宇对此表示认可。他认为此前三年过渡期太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掌握。但储朝晖则认为,取消“三年”这一硬性过渡时间,有可能导致政府没能及时做好管理或拖延。

家长反应

 “有校车也不放心孩子坐”

 “我觉得,有校车我也不会让孩子去坐吧。据我所知,现在的幼儿园都是把校车承包给私人,这样校方就容易推卸责任。而且最近有看到一些给校车让行的新闻,我觉得有交通安全法规,何必要给校车让行呢?只能说明司机没有责任心。”广州的刘女士说,自己会尽量就近选择幼儿园,方便亲自接送小孩。

陈女士则表示,如果实在太忙,就送孩子去全托幼儿园。“周一上午送去,周五下午接回来,既锻炼孩子的独立性,又不存在什么校车安全的问题。”

 “要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住得离幼儿园比较远,有时工作很忙,时间很紧。有校车还是会让孩子坐吧。主要就是幼儿园要加强安全管理,而且孩子要乖。”广州的王女士说,小区只有一个幼儿园,近半业主的小孩都报不上名,要“另谋出路”。“没有校车真的很不方便!”王女士表示,政府如果保障了幼儿可以就近入园,那么校车的隐患就可以大大减少。

本地应对

广州市教育局:

幼儿园接送车辆按校车标准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如何在地方落实?昨日,广州市教育局有关人士接受南都记者咨询称,广州将依照省里出台的细则,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根据今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幼儿园接送车辆同样按照校车标准进行管理。

据悉,上述规定的内容包括,学校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规定同时赋予了校车一定的行驶特权。

  采写:南都记者 梁艳燕 实习生李蓉